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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建筑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安阳市建筑装修装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ANYANG  ARCHITECTURAI  DECOR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A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安阳市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按照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发挥协会的中介、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强企业间的协调、协作和交流,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促进我市建筑装修装饰行业发展,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  协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社团登记机关安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的管理和建筑装修装饰市场的管理。
2.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指导有关建筑装修装饰技术标准、规范、价格,加强行业管理、实行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推动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使企业具有旺盛的竞争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3.维护会员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及产、供、销的衔接,培育建筑装修装饰市场的形成并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4.积极开展学术、技术、经济情报的交流,举办技术讲座,产品展览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5.积极开展人才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
6.指导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整个行业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
7.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刊物、样本、手册、教材,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信息。
8.组织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以提高行业的整体职业道德水准,并负责监督执行。
9.发展与有关行业组织和兄弟单位的联系,开展国内外之间的行业合作与交流活动。
10、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承接行业主管部门交给行业协会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合法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在协会的指导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安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协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活动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支持本协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三)贯彻本社团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拟定本社团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五)落实本社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监督实施本社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制定本社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批准;
(八)提出本社团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九)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换届工作;
(十)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提议会员的处分和对会员的除名;
(十一)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协会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三十条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召开理事会,通过民主表决方式,且有2/3的理事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民主表决方式推举会员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召开会员大会,通过民主表决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可以邀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2名,监事从有关单位委任的人员中出任。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从有关单位委任的监事的工资福利在其原工资供给渠道中解决,不得在协会领取工资福利和报酬。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直、公正、诚实。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本会必须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和处理捐赠款物,并将使用捐赠款物情况如实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内容。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年度检查、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
第四十八条 本会应当自清算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的退(离)休领导干部、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担任行业协会的会员及实质性领导职务和名誉性职务的,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