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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标价并非是中标的唯一条件吗?

问:最低标价并非是中标的唯一条件吗?
答:招标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从你所述的情况来看,你们单位采用的可能是邀请招标,而议标仅是招标过程中的一个程序而已.议标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就标价、投标书的附加条件、补偿和保险等问题进行讨价还价的商议,通常招标人不是在评标后就与投标人签约,而是要与投标人进行进一步的商议。通常,业主会选择最低标价的投标者为中标者,但如果该投标者的报价太低,以致让人怀疑他能否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时,业主也可将标授给标价次低的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投标者无权要求赔偿。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因此,最低标价并非中标的唯一条件,而是要各项综合指标达到招标方的要求,所以,中标者也不一定就是最低价投标者。该投标人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们无须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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